2009/2/26

魩鱙漁業總量管制 合理利用魩鱙資源

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今(22)日表示,針對外界質疑政府大幅放寬魩鱙漁業採捕總量乙事,說明經該署所委託科學研究資料顯示,魩鱙的生命週期短,沒有利用仍然會自然死亡,如能透過妥適的管理,仍可合理永續利用。該署於97年邀產官學界多次開會研商後,達成維持該漁業之一定規模,並為適度利用漁業資源,應在管理的架構,續予經營魩鱙漁業之共識。為此,該署根據各項評估,訂定98年總容許漁獲量為3,021噸,並無所謂放寬魩鱙漁業採捕總量之情事。 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,魩鱙漁業係台灣重要家計型沿岸漁業之一,為具地方特色之傳統性產業,為維繫地方經濟之初級生產活動,有必要維持該漁業之一定規模,經多次透過產官學及大眾討論認為,應以「合理利用及有效管理」取代全面禁止。該署為合理利用該資源,擬定新的管理策略,搭配採取嚴格的管理措施及科學調查計畫,以兼顧漁民生計及維持生態平衡。新公布的管理措施,已考量各地域之海洋流況及漁業生態,期使資源有效利用及管理,與環境保護達成平衡關係。  漁業署指出,日本亦以此漁業發展地方特色,該署為加強管理,依現行規定,經營魩鱙漁業申請對象限前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之漁筏或未滿50噸之漁船,核准期間每次以1年為限;每年總容許漁獲量由農委會依據資源水準及管理狀況另行公告;作業漁場至少要距岸五百公尺以外之沿岸海域,不得跨越縣市作業,並擇定每年5月1日至9月15日之連續3個月為禁漁期;另規範船長出海作業時應填報漁撈日誌,業者更應籌組產銷班或等同於產銷班功能之自律管理組織,並訂定自律公約,對於違反規定者,訂有罰則及取消兼營許可機制。  漁業署最後表示,兼顧資源永續及產業需求,對於兼營魩鱙漁業業者所填報之漁撈日誌,該署已派專人加強漁船進港之管控與查核,以避免漁民不實填報或超出總容許漁獲量;另該署並持續委託專家學者分析漁撈日誌等資料,以有效掌握魩鱙漁業資源,倘經分析結果發現資源有減少之疑慮,即加強管理強度。對於各縣市政府所訂定之禁漁區及禁漁期,協調海巡署加強巡護,以維持作業秩序。對於經科學研究認定有直接嚴重影響魩鱙資源之漁具、漁法,即予以禁止,以達到魩鱙漁業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。    聯絡人:漁業署陳副署長添壽    電 話:07-8239603、02-33436060     手 機:093574024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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